(上圖:颱風過後的七星潭)
聯盟成員蔡中岳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,花蓮縣政府今年8月提出廢止七星潭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,並在10月30日的環評大會上獲通過,現在七星潭開發已經不受環評規範,聯盟擔心美麗海岸將淪陷。
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科長顏旭明對此表示,花蓮縣政府於民國86年時即擬定佔地400多公頃的「七星潭沿海風景區建設計畫」,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並獲通過,但該開發計畫後來遭交通部中止,七星潭開發喊停10多年。
顏旭明指出,環保署在今年10月30日的環評大會上作成決議,指出上述開發計畫已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中止,因此開發單位免依之前所送之環說書執行環境影響評估。
顏旭明表示,花蓮縣政府後來提出「七星潭縣級風景特定區」開發計畫,據初步瞭解,其開發規模已縮小為10公頃以下。依環評法規定,在非都市地區進行的開發計畫,規模達10公頃以上才需環評。
顏旭明表示,環保署仍需向花蓮縣政府進一步瞭解該案開發細節,若開發範圍牽涉野生動物保護區、山坡地、脆弱地形或海埔地等特定區位,仍需送環評會核定,才能取得開發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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搶救七星潭聯盟評論:
*環保署顏科長說了等於沒說,業者不但規避環評,還懂得規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:
1. 本開發區沒有位於"依法公告的"野生動物保護區、山坡地、或海埔地,所以不用作環評,至於"脆弱地形",不是記者寫錯,就是顏科長說錯,環保署"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"中沒有這個名詞,各位不必懷抱希望。
2. 渡假村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,業者為什麼那麼善良,沒提十公頃以內呢?因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第3款,申請開發遊樂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,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。所以五公頃以上就會涉及使用分區變更,就要報中央審核,若五公頃以下,縣府就可以決定用地變更。
*自今年10月30環保署失守後,現行環評法規已無法管制度假村對環境及人文生活的傷害
註:環保署"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"第十三條
觀光(休閒)飯店、旅(賓)館興建或擴建,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:
(一)位於國家公園,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。
(二)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。
(三)位於海埔地。
(四)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。
(五)位於山坡地,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。
(六)位於都市土地,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或擴建面積累積二‧五公頃以上者。
(七)位於非都市土地,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。四、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。
原文出處::http://tw.nextmedia.com/rnews/article/SecID/102/ArtID/58945/IssueID/20091125
(中央社記者劉光瑩台北25日電)
花蓮七星潭擬開發為縣級風景特定區,因先前環說書被環保署廢止,引起環保團體質疑開發合法性。環保署今天表示,依環評法,開發案是否需環評,應依規模或區位敏感與否而定。
數十名在台北求學的花蓮子弟日前組成「後山人團結聯盟」,並在網路上發起連署,指花蓮縣政府規避環評程序,將把風景特定區租給財團興建濱海度假村,呼籲監察院與環保署介入調查。
花蓮七星潭擬開發為縣級風景特定區,因先前環說書被環保署廢止,引起環保團體質疑開發合法性。環保署今天表示,依環評法,開發案是否需環評,應依規模或區位敏感與否而定。
數十名在台北求學的花蓮子弟日前組成「後山人團結聯盟」,並在網路上發起連署,指花蓮縣政府規避環評程序,將把風景特定區租給財團興建濱海度假村,呼籲監察院與環保署介入調查。
聯盟成員蔡中岳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,花蓮縣政府今年8月提出廢止七星潭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,並在10月30日的環評大會上獲通過,現在七星潭開發已經不受環評規範,聯盟擔心美麗海岸將淪陷。
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科長顏旭明對此表示,花蓮縣政府於民國86年時即擬定佔地400多公頃的「七星潭沿海風景區建設計畫」,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並獲通過,但該開發計畫後來遭交通部中止,七星潭開發喊停10多年。
顏旭明指出,環保署在今年10月30日的環評大會上作成決議,指出上述開發計畫已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中止,因此開發單位免依之前所送之環說書執行環境影響評估。
顏旭明表示,花蓮縣政府後來提出「七星潭縣級風景特定區」開發計畫,據初步瞭解,其開發規模已縮小為10公頃以下。依環評法規定,在非都市地區進行的開發計畫,規模達10公頃以上才需環評。
顏旭明表示,環保署仍需向花蓮縣政府進一步瞭解該案開發細節,若開發範圍牽涉野生動物保護區、山坡地、脆弱地形或海埔地等特定區位,仍需送環評會核定,才能取得開發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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搶救七星潭聯盟評論:
*環保署顏科長說了等於沒說,業者不但規避環評,還懂得規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:
1. 本開發區沒有位於"依法公告的"野生動物保護區、山坡地、或海埔地,所以不用作環評,至於"脆弱地形",不是記者寫錯,就是顏科長說錯,環保署"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"中沒有這個名詞,各位不必懷抱希望。
2. 渡假村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,業者為什麼那麼善良,沒提十公頃以內呢?因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第3款,申請開發遊樂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,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。所以五公頃以上就會涉及使用分區變更,就要報中央審核,若五公頃以下,縣府就可以決定用地變更。
*自今年10月30環保署失守後,現行環評法規已無法管制度假村對環境及人文生活的傷害
註:環保署"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"第十三條
觀光(休閒)飯店、旅(賓)館興建或擴建,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:
(一)位於國家公園,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。
(二)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。
(三)位於海埔地。
(四)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。
(五)位於山坡地,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。
(六)位於都市土地,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或擴建面積累積二‧五公頃以上者。
(七)位於非都市土地,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。四、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。
原文出處::http://tw.nextmedia.com/rnews/article/SecID/102/ArtID/58945/IssueID/200911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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